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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心聲:法定工時上限 是書記官們被遺忘的勞動基本權

 

書記官等基層法務人員的待遇需要重視。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分享到 Plurk

   

陳建曄/一等書記官拜讀雲林地院王子榮法官以「搶救血汗司法大兵」為題之媒體投書,筆者佩服王法官一針見血的戳破一場以人權正義為名,卻行司法迫害之實的司法改革大戲。無論有意義的、無意義的、腳踏實地的、天馬行空的,只要長官們想得到,什麼都要、什麼都做、什麼都不退縮。去吧!書記官!快使用自願加班技能!《勞動基準法》第30條以下所規定的日工時、周工時上限,有重要的公益目的,對勞工來說,過長的工時所累積的疲勞,近者容易造成業務上的疏失,遠者容易造成身心無法回復的殘疾。對勞工的家庭來說,意謂著未成年子女將無法獲得父母直接的教養,隔代教養甚至教養外包給看護的結果將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容易扭曲進而成為社會的不定時炸彈;意謂著年邁的父母將無法獲得子女的直接侍奉,孝道外包給外籍看護或是傳統婦女、衝擊家庭倫常;意謂著夫妻子女間將更難有相處時間、經營婚姻關係、埋下日後離婚與家庭裂痕的後患。無論當前勞動部施政方針好壞,法定工時上限絕對是勞動部責無旁貸的課題。反觀受雇於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書記官及其他公務人員,除了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並有加班費支給要點所規定的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然後呢……然後就沒有了。這表示什麼?這表示機關指派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在正常工作時數內完成的工作給書記官時,書記官只能打斷牙齒和血吞,超過的全部都叫做「自願加班」。書記官主管、法官檢察官、院檢首長完全沒有責任、完全沒有罰責。這樣的法令,實際上就是以「責任制」,變相壓迫書記官免費貢獻、消耗自己工作外的時間、精力來配合業務執行。除了正常上班時間的開庭、處理行政業務外,值班、不定期的專案指揮,也全都塞進書記官的工作責任範圍內,為協助法官、檢察官案件順利執行、必須跟著他們上山下海,在正常上班時間外,爆肝工作;值班24小時制、專案沒有時間上限。值班費平日900、假日1440元;專案1小時60元,連法定最低工時都還不到的情況下,卻可以無視高工時、低薪資的現狀,只有把更多「責任」重重的壓在書記官身上,案件成就了,卻是犠牲了基層。長久以來,沒有上級重視書記官的辛勞與委屈,替他們爭取相應待遇,只是視為理所當然的墊腳石。現行法令欠缺法定工時上限的罰責,是造成書記官們嚴重過勞的主因,也是造成院檢機關內部行政效率嚴重低落的罪魁禍首。司法院及法務部司改在即,需要更有效率的書記官群體支援,應該立即重視這個書記官們數十年來被遺忘的勞動基本權,修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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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