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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調度警察條例嗎】檢察官施家榮:警察主偵 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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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9/01/13 00:02
 
 
近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否該廢止引發爭論,然而論者指出,在《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指揮、在《法院組織法》亦明定檢察官有實施偵查之權限,因此縱使廢止該條例,檢方照樣有合法指揮的權限。示意圖。資料照片

近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否該廢止引發爭論,然而論者指出,在《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指揮、在《法院組織法》亦明定檢察官有實施偵查之權限,因此縱使廢止該條例,檢方照樣有合法指揮的權限。示意圖。資料照片

施家榮/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成員

爾來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否廢止引發爭論,警政署的上級長官內政部長徐國勇也出面表態支持廢止上開條例,使得爭論已升級為「不同部會間的權限劃分」。然而欠缺充分討論的是:如果警察主偵、檢察官僅為補充性偵查,那麼對於警政應該要做哪些調整?將來警察行為的合法性由誰來監督?縱使廢止上開條例,制度設計上警察是否可能完全排除檢察官之指揮?

我國警察對於各種關說、政治力干預,可說是抵抗力非常弱,不用說全國性的政黨或政治人物,光是地方層級的議員就能以干預預算來恫嚇警察。因此警察主偵,首要考量是在原則上排除檢察官指揮後,是否會變成是違法、不當的「政治或黑金指揮」?尤其我國告別威權統治才不過20幾年(從1996年總統民選起算),以政治力指揮取代檢察官指揮警察,是否將導致執政者濫用警察壓制異己、政治力侵入司法暢行無阻,值得警惕。

另一個迫切需要調整的是績效制度。在現行有檢察官指揮下,縱使是不算績效的案件,仍可能因檢察官要求而使警察不得不查;有算績效的案件,若警察想「養案」等到績效加倍的專案期間再執行,檢察官為避免延誤偵查時機、犯罪危害擴大,可以要求立即執行,這些都是檢察官減低績效制度危害的方法。若將來警察自行主偵而現行績效制度未能調整,是否不算績效的案件警察就更消極?警察「養案」時又有誰能要求盡速執行?

對於警察行為的合法性監督,或有認為「反正重大強制處分都需要經過法官許可」,因此縱使警察主偵,其行為合法性仍有法官監督,但事實上法官的監督無法完全取代檢察官的指揮。例如有往上發展、追查幕後主使者可能性的案件,有時候警察因為專案期間已到而趕著執行,或者因擔心得罪大人物而不願繼續追查,對這種抓小放大的「隱性違法」,檢察官可以偵查策略為由認仍不適合執行而駁回搜索、拘提之聲請,甚至可以將卷證交由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繼續追查。檢察官的這些功能是法官無法取代的;如果法官能取代,那這種積極介入偵查的法官實質上已經是檢察官了。

如果廢止上開條例,警察是否就可以排除檢察官之指揮?許多警界人士之所以把火力集中在上開條例,或許是因為檢方的指揮書等公文上經常會引用該條例,但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指揮、在《法院組織法》亦明定檢察官有實施偵查之權限,因此縱使廢止上開條例,檢方公文上只要換個法條,照樣有合法指揮的權限,與現行運作並無實質上差異。少部分警界博士生、教授、甚至律師出身的內政部長在論述時竟然可以對於《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視而不見,實在令人非常驚訝!

再者,就算這些法律一起修改,制度設計上警察是否可能完全排除檢察官之指揮?其實還是很困難,因為寫起訴書需要高度法律專業,性質上屬於武官的警察難以勝任;只要起訴仍是由檢察官負責,那麼「這個案件要達到起訴門檻,警察還需要再補哪些證據」終究會是檢察官說了算,警察無法自行決定偵查之終結。

警察主偵其實能減少檢察官的工作負擔,而檢察官之身分保障又是比照法官、勝過一般公務員,因此工作量減少也不會失業,則檢察官似乎是應該要支持警察主偵;但因為還有上述種種的疑慮,從全民利益的角度考量,對這個議題目前只能抱持保留的態度。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90113/1499603?fbclid=IwAR2r4CMs3OJt9fhtV7aJmsLFVA7PfrGAv1oVAGGeLg7pO4Q7XVdbQqSS_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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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