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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胡方翔:在華航空服員罷工現場 看醫護行使集體勞動三權困境

天下資料,劉國泰攝。
105年6月23日晚上6點多時,就在資方高層的歡送晚宴之際,華航職業工會選擇了24日0時起,似乎精算的突襲式罷工。對於這次罷工,總統下的註解是:「若不是忍無可忍,沒有人會罷工」。
華航空服員早就納入勞基法,也可適用第84-1條,但仍走向街頭罷工。轉頭看看醫護界,想促進醫護勞動人權之程序保障,勞基法只是敲門磚。醫院對醫師勞動權益敞開大門後,不該對勞基法有過度期待,以為會解決所有問題。以護理人員為鑑,自民國87年適用勞基法後,18年來勞動條件是改善或惡化?
▋醫師加入勞基法,就會大行罷工嗎?
若醫師入勞基法,該注意醫師主張勞動基本權(勞動三權)的行使,包括︰1.團結權:組織工會(勞動結社權);2.協商權:對勞動條件與勞動福利之團體交涉權;3.爭議權:調解、仲裁、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54條)、怠工、佔領、杯葛……;4.不當勞動行為禁止:雇主不得因勞工加入工會或參與罷工而對其有不利之待遇(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等。
結社自由及團體協商之尊重是國際核心勞動基準,保障基本勞動人權,而爭議(罷工)權,不但不是核心勞動基準,甚至連積極的權利也不是。因為罷工從來不是目的,罷工有最後手段性原則,罷工是被動的消極權利,允許受到限制,因而罷工有很高的程序門檻。過勞血汗是一種強迫勞動,依照ILO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動價值──禁止強迫勞動,勞工當然有權保護自己。罷工,只是勞工自我保護,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以待協商,是行使基本權利。故勞動三權以協商權為中心,團結為了協商,抗爭也為了協商。
醫療業空有勞動三權,最重要的平權武器──罷工或爭議權,醫護擁有的也是個「受限制」的罷工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3條第1項規定,工會主張「罷工權」,必須調解先行,54條第1項規定,且須直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半數同意,54條第2項規定,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醫療屬第三款──醫院。因醫療工會的組織穿透率極低,僅1%不到,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也不能直接參與醫院勞資會議協商,沒有充分協商權與爭議權的工會為後盾,只是無牙老虎,困在無法訂出醫療「必要服務條款」與「維持基本服務」,醫療罷工權實陷於被去勢的失能狀態,絕對不會有突襲式罷工。況且醫護皆有所謂「倫理規範」的專業拘束,就是俗稱的「醫德」條款,如此醫療是消費嗎?恐怕只會被社會集體無知所消費。
對這些基本勞動權益與法規不熟悉,也是醫院等資方團體畏懼與抗拒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重要原因之一。許多醫院、協會與衛生主管機關誤認醫師爭取納入《勞基法》,是為了擁有罷工權,如此會與病人權益與福祉相衝突。殊不知,若無勞動權益受損,何須主張行使權利?勞基法已是最低條件,達不到最低勞動保障,難道不叫血汗?而協商時,資方有「誠信義務」,協力提供必要資訊,而勞方有「和平義務」,只要資方願談判,協商期間勞方不得罷工。若非協商不成或其他爭議手段失效(調解、仲裁、裁決等),又何必使用最後防線的罷工權?沒有被逼到牆角,誰想反抗?罷工,最終還是要回到談判協商,為何不做好前端勞資協議工作?
純法制面觀之,台灣勞動三權缺損,實無醫療罷工權之可能,三隻腳缺一隻,站不穩定,而資方自主改善可能性也難以期待。勞動權益的保障,還需等待其他配套措施。醫師入法後,會不會成立工會、遍地開花?會不會導致勞資爭議突增?那就看勞動權教育的成效了,頗值得觀察。
▋醫療界的過勞誰承擔?
去年(104年) 6月27日晚上,北台灣發生了史上最大的粉塵爆燃災難事件,超過500名燒燙傷病人送醫,其中需要入住燒燙傷加護中心的重症病人就超過200名。除了醫療機構過度負荷,雙北市有39間醫院近千名休假中的醫護被緊急召回,因為人力仍嚴重不足,召回者加班連續工作總時數,甚至超過每天12小時。
依照勞基法第40條,休假召回應給予補休及加倍工資。也許護理召回有可能有加倍薪或另加計工時數,但是這筆額外人事支出,醫院也是受害者,要如何求償?恐怕漫漫長路,求助無門,只能自行吸收吞忍。另外護理早就人力不足,現在連休假者都來加班了,請問又如何補休?其他原上班者暫停休假,要如何排休?補休不能及時,加班員工無法立刻充分休息,何有保護勞工過勞之處?平時護理休假替補人力制度未建立,根本沒有人力好落實補休,衛福部也是放任。更別提健保總額制度下,突發大量重大醫療需求,造成健保總額的醫療給付點值稀釋與事後核刪,全體醫界都受災。請問完全沒配套措施的緊急召回制度與災難醫療應變制度,應給醫院及衛生主管機關的作為打什麼分數?還是又將之列入醫院評鑑新增條文?種種問題在不適用勞基法的醫師更加凸顯,只能無限責任,無盡血汗,難道過勞與剝削,只是廉價健保的宿命?
華航空服員罷工,讓人們看穿「公會非工會」,有任何醫護的公會聲援罷工嗎?台灣醫界有公會而沒工會,而且是依醫師法第9條,強制入會;公會是資方團體(表3-4),看看公會不符合勞動組合的四大要件即知:1.非強制入會;2.受雇身分,勞雇關係存在;3.組織章程明文保障會員勞動權益;4.獨立自主性,組織運作不受支配;最好還要完成法定登記程序,以取得合法工會身分。故台灣的勞方團結組織猶待努力。這次的指標性罷工,等於宣告台灣「全國醫療產業工會」即將成立,應該納入醫療法所規定的各類醫事人員,以創造最大的醫界團結。
▋看看英國 台灣的路仍很漫長
105年6月24日,是歷史上值得紀念的一日,英國公投脫歐;今年(2016)元月至4月,英國的BMA連續發動5次罷工,健康照護的成本轉移開始與勞動議題碰撞,最初事件起因於英國卡麥隆政府,在2007年「梅德斯塔福郡醫療醜聞」(mid-Staffordshire scandal)的前提下推動改革,推動「七天看診」的新政策,由主持NHS政策的衛生大臣杭特Hunt藉由「變相」地實質減薪與增加工時所達成。最被詬病的是Hunt更改醫師合約,卻沒有遵守英國既定程序,並使用證據力不足的論文與理性的影響力評估,造成衝突局勢。如今英國脫歐,卡麥隆首相辭職,內閣衛生大臣杭特也將去職,意外的解套了英國醫師罷工僵局。
英國BMA,除了是醫師協會,也是註冊工會,是官方認定的主要溝通管道。但台灣目前僅有公會,並無全國性的醫師工會,這是台英制度與觀念的差異。英國行公醫制,僱主是國家,醫師透過工會調解或罷工,協商的勞動條件單純取決於國家是否接受。台灣的情況相對複雜,除了沒有代表性工會外,多數醫師的收入大部分或全部都來自健保給付,實質僱主是健保,但醫院是法律上僱主,若醫師要抗爭,只能透過與醫院協商,間接促使主管機關面對訴求;以目前醫師無醫療勞動人權保障,要走的路仍很漫長。
▋華航員工做到了,希望醫療界也能做到
華航罷工十小時,成功達成七點訴求:
1.反勞基法第84-1條迫害;除越洋航線,全面回歸勞基法保障。
2.不得更改會員現行報到地點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
3.保障年休123天、月休8天、每季休假30天。
4.國定假日出勤雙倍工資。
5.外站津貼每小時5美元,非本會會員不得享有。
6.實施考績雙向互評。
7.給予工會代表、理事、監事會務假。
把相關字換成「護理」或「醫師」,還爭得到嗎?這也是目前護理三班制或醫師值夜班的主要困境,誰來為他們發聲?醫護的勞動權教育與行使集體勞動三權成熟嗎?
總統下的結論:「維護空服員的勞動權益、整頓華航、擦亮華航的招牌」。期待總統也能說出:「保障基層醫護勞動權益,整頓衛福部,擦亮台灣醫療的前途」。
(作者為醫師,管理學、法律碩士,目前就讀政大勞工所碩士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