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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覆最高院黃法官提問(吳巡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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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9/02/21
  
 

昨日閱讀最高院黃瑞華法官投書貴報「致檢察總長公開信」宏文,表示其擔任謝明達貪污案之受命法官,為其更改下級法院有罪判決為無罪判決作說明。筆者敬重黃法官勇於任事的態度,亦贊同最高院在合法前提下有自為無罪判決的權力,但黃法官似乎還不了解本署就謝案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筆者忝為該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之主筆檢察官,逕代總長回答該文提問,希望不算太唐突。

本案不爭的事實是,謝明達利用其議員身分,為人事關說及施壓,並向相關商人收錢。其爭點僅為:關說與收錢二者間有無對價關係。謝既無法舉證說明收錢的正當理由,事實審認定存在對價關係。本署提非常上訴重點有二,第一、最高院係法律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規定,應以第二審判決所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能否自行認定無對價關係,改判無罪?第二、最高院可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為與原審不同之事實認定? 

無罪判決需先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款規定「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最高院可自為裁判。依最高院向來的見解,均是指未變更原審重要事實認定之情形。例如高院認為偽造名片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最高院認為名片不算私文書,改判無罪。但謝案最高院逕變更事實審對於有無對價之事實認定,改判無罪,與黃文所舉其他改判無罪案例之前提要件不同。
且最高院謝案見解確實與最高院向來見解歧異,本署已整理歷來最高院相關見解,詳列於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內。況《法院組織法》甫立法增訂最高院大法庭,向大法庭提案之機制分為最高院各庭「自行提案」與「聲請提案」二類,提案事由分為「歧異提案」及「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提案」,本件爭點係屬原則上重要性之重大爭議,對日後最高院刑事案件審理影響深遠,具有分水嶺效果,為對將來極可能發生分歧見解做預防性排除,亦應值得大法庭表示意見,統一各庭見解。
對於久懸不定之案件,日本最高裁判所依其調查結果及原審所憑之訴訟資料,確實得撤銷原判自為無罪判決,但需先行言詞辯論,讓雙方當事人對其改判有表示意見的機會。我國不但法律規定與日本不同;本案最高院且未開庭,逕判無罪。至於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最高院自為無罪判決,前提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不及於變更事實認定的情形。其規定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款規定相同,與謝案情況迥異。
最高院謝案之判決,既與事實審為不同之事實認定,且未予檢辯雙方表示意見之機會,已經違背我國立法、最高院向來見解及學說,復悖於我國法制主要參考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之立法例。
最高檢追求司法正義、保障人權之目標應與最高院相同,除謝案外,本署訴訟組另已對最高院其他歧異見解,提出3件言詞辯論聲請書,並非僅針對謝案。黃法官宏文另有其他諸多提問,筆者因篇幅所限,無法在大眾媒體一一詳答,幸本署訴訟組將於本月26日揭牌正式成立,謝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及訴訟組其他聲請言詞辯論書狀均隨即公布上網,以接受各界檢視。黃法官閱後若仍認為本署有說明不足之處,可請最高院法官言詞辯論時提問,本署檢察官將樂於說明,應可幫助了解雙方論點,做出最妥適之決定。 

最高檢察署調辦事檢察官、謝明達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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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