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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 CHEN·2020年3月18日 星期三·閱讀時間:1 分鐘
台灣基於當年 SARS 慘痛經驗所發展出對於 Covid-19 的防疫措施成效有目共睹,但以過去七十二小時台灣疫情的發展,以及全球疫情持續惡化的狀況來看,台灣所自豪的 post-SARS 防疫典範恐怕已走到了轉折點。不論是就傳染的速度與致命的程度來看,Covid-19 與 SARS 大不相同的地方或許在於:前者將是一場漫長的戰爭 (long war),後者則較似恐怖份子攻擊 (terrorist attack)。要打贏一場傳統戰爭的思維及策略絕對與防堵恐怖分子攻擊有所不同,此刻台灣若再以 SARS 作為接下來因應 Covid-19 的參考架構,恐怕會是決策者的盲點。
總統府今天在台灣確診人數破百前後兩度由發言人出面,重申目前法源依據足夠,總統並無考慮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況且當年 SARS 時也未動用到憲法所賦予總統的緊急命令權。對此,我有幾點想法: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七條的概括空白授權,一望即知的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在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下,即使總統循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前述《特別條例》的違憲條文內容全盤照抄,改以緊急命令的形式加以規定,依舊違憲。因為釋字第543號解釋已將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款下的緊急命令定性成在特殊事態時的緊急立法形式,除了暫時性排除法律保留原則外,緊急命令與其他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而生效的法律所受的憲法規制並無二致。
(三)總統府應正面回應 Covid-19 的挑戰,提前思考緊急命令所必要的相關內容,包括法院開庭、在不侵犯憲法所保障選舉權的前提下的選務因應等重要問題…… 務必全面盤點《特別條例》通過施行將近一個月來所面臨的爭議與不足之處,在此基礎上進行通盤檢討與整體規劃,屆時於發布緊急命令時一併提出,切莫再蹈《特別條例》匆促立法漏洞百出、或是當年九二一地震後緊急命令須以施行細則補充的覆轍。
總統府目前的作法是無法持久的。除了實際效果之外,超前佈署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 “reassurance”,但在目前的立法之下,reassurance effect 已趨於極限,各種進一步行政管制措施在此一面向的邊際效果也在遞減。向上提升 ─ 從《特殊條例》提升至緊急命令 ─ 恐怕已是無可迴避的選項,但要讓向上提升的效果極大化,總統在面對是否頒布緊急命令有必要提前佈署。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hw-chen/ming-sung-kuo-time-to-up-the-ante-reassurance-by-emergency-decree/2855722841175858/?hc_location=u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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