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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契約的訂立,由於過往的一夫一妻,因此各自承擔了必須割捨其他機會的義務。在漫長的人生歲月中,對於違反契約的行為,要用刑法來處罰和報復嗎?在刑法中,除非訂立契約的人一開始就存有詐騙、脅迫,否則不會因為單純民事契約的違反,就用刑罰來處罰違約之人。那麼,婚姻契約的違約又為什麼要被獨特出來呢?性和愛的自主權,應該被尊重和保障的程度,應該比財產的所有權要更高吧!契約的違反,如果不是一開始就心存詐騙,那也就是一個契約的違反或不履行而已,請求違約的賠償更為實際和重要吧!
人會隨著時間情勢而改變,也許成長、也許墮落、也許有了新的理想、也許面臨新的衝擊、也許受到命運的摧殘,法律都能承認: 在某些情況下的情事變更可成為無法履約的事由,何況是婚姻?法定單偶制度性的結果是離婚不易,如果對方不能和你兩相情願的離婚、彼此好好分開,那就必得對簿公堂,爭取裁判離婚。
人會變、愛情會變,在不斷的變動下能夠一直走在一起,需要非常大的調整,但更多的時候,婚姻可以一直沒有違約,也是需要一些運氣的。不愛,有時並不是不負責任,不愛,有時就是不再愛或不再那樣愛了。我變了,但對方沒變,抑或相反。
朋友問我,當我主張通姦罪除罪時,有沒想過如果發生在自己配偶身上,我還能接受嗎?(就像之前問我,我支持同婚,如果包包是同志要結婚,我可以接受嗎?)
為什麼不?包包又不是我的財產,他只要成為一個能自我負責、不拖累別人、可以對社會有貢獻的人,我支持他的任何決定,他的對象能愛他、和他相扶持,我感恩都來不及,跟對象的性別有什麼關係?
同理,如果我的配偶在婚後愛上別人,那他確實違反了我們的婚姻契約,但婚姻契約又不是神聖不可侵犯,否則違約就判死刑不是更好? 這個男人曾經愛過我,曾經與我共組家庭,曾經為我願意走入體制,與我互相扶持,這樣就很夠了,珍惜當下的真心,接受時移事往的變化。
女王值得一個全心愛我的男人,如果對方心中有著別人,這是對我的貶抑,當然放手解約,因為我值得更好的。
違約之人就讓他去吧!我們小時候也與好朋友打勾勾約定過要一輩子都是最好的朋友、要隨傳隨到、什麼事都不能有秘密,我們又做到了嗎?
情感從來沒有固定的樣子,愛情更是,希望用刑罰來幫愛情固型,是妄想、是悲傷、是對自己的自信不夠、也是從來沒有好好瞭解人生。人生本來就是無常的,愛情不過是無常的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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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