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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97-57069-fceff-1.html
▍壹、什麼是ADR?
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貳、行政型、民間型ADR之法律效力
▍參、ADR與訴訟比較表
▍肆、鄉鎮市調解制度簡介
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度。
一、調解範圍
- 民事事件。
- 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二、調解管轄
- 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 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三、調解程序
- 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 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四、調解效力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伍、ADR宣傳影片
一、天秤的人生2: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二、天秤的人生3:ADR
三、ADR動畫
四、ADR:不錯的選擇篇
五、從心認識司法:法官外出中-市場就是我的調解場
- 發布日期 : 108-10-17
- 更新日期 : 108-12-20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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