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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司法院37.6.21.院解字第4017號函 |
公(發)布日: | 037.06.21 |
要 旨:
公務員服務法「撤職」之疑義
本 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
職後仍應依法移送懲戒。(司法院37.6.21.院解字第四0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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