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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相信沒有法律常識的謠言了】

這份圖文歡迎大家以任何方式轉貼到所有謠言會出現的地方。

#反送中 #撐香港

聽說網路上現在流傳著一份「逃犯條例」的「法條內容常識」,可能是我們法律沒有學好,裡面寫的跟我們理解的不太一樣,所以我們貼出來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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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常識」有加滿嗎

1⃣「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這句他沒有說錯,原本的「逃犯條例」是港英政府制定的,為了消弭香港市民 1997 年對於回歸中國的疑慮,因此特別規定香港政府不能將逃犯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避免中國政府請求香港政府將逃犯移交到中國。

2⃣「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3⃣「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4⃣「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這三題可以一起回答。

現在的逃犯條例規定,如果要移交逃犯到外國,必須有長期性或一次性的協議,而且不論如何,都要經過立法會審議通過移交。

但是,在這次「逃犯條例」修訂加入「特別移交安排」,只要香港特首同意就可以啟動個案移交。然而,要當上香港特首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要「愛國愛港」,也就是說習近平 The Fat Fuck 叫她在電視上哭,她就在電視上哭——這樣你懂了吧。

雖然港府說移交程序還會先有法院的審查,但事實上根據逃犯條例的規定,法院能審查的範圍限於政府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符合規定,沒辦法進一步審查「逃犯」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或是移交的國家司法、人權是否有一定的水準。

簡單來說,法院批准根本是豪洨、特首批准更豪洨。如果北京隨便編一個罪名要求港府移交民運人士,你覺得香港特首頂得住壓力嗎?

4⃣️被移交的逃犯包括「判刑定讞而潛逃的被告」外,也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因此條例通過後,未來 #中國政府只要認為有涉犯中國法令之嫌 #就可以要求港府把你移交到內地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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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自不信任

以上四點乍看之下好像有道理,但仔細看根本大有問題。

香港政府宣稱,這次修法是因為 2018 年的「潘曉穎命案」,因為現行逃犯條例的限制,香港政府無法把逃回香港的嫌犯陳同佳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台灣接受審判,所以藉由逃犯條例「特別移交安排」的修訂來解決這個問題。

逃犯條例的癥結點在中國政府一直以來的不民主、不透明、司法不獨立、法治不健全,使得香港、台灣或是世界各地人民無法信任中國政府,自然,無法信任這個「送中條例」。

別忘了,銅鑼灣書店的店長林榮基,在香港開書店,卻被中國認為觸犯「非法經營罪」,趁著他入境中國的時候把他抓走,返回香港以後拒絕回到中國,因此目前還被中國通緝中,甚至最後流亡台灣;桂民海在泰國旅遊到一半,突然回中國「自首」2003 年的一場肇事逃逸罪,到現在人還在中國。

或許,在台灣的我們沒辦法做什麼,但至少讓我們一起關注香港的民主法治,更多人關心,才能讓這個世界更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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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反送中爭議:為什麼要被送中才是關鍵】
http://bit.ly/2WFoa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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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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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